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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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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学生奶
日期:2003.09.15 今日/总浏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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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是改善我国青少年营养和健康状况,提高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的根本性措施。为了认真地执行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为昆明市在校中、小学生提供“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灭菌牛奶,结合昆明市情况,规范学生饮用奶生产、供应和监督各环节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生产学生饮用奶的乳品加工、运输、贮存的企业和发放学生饮用奶的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组及下设的办公室为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学生奶办公室负责学生饮用奶监督的统一协调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质量执法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执法监督。 第四条 学生饮用奶是由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小组办公室择优认定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专供中小学生(含学前班)饮用的,符合国家标准,“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灭菌牛奶。 第五条 学生饮用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供应学校的学生饮用奶奶源必须来自实行规模化饲养、机器挤奶的、所产鲜奶达到GB/T6914-1986《生鲜牛奶收购标准》的奶源基地。 2、 学生饮用奶必须是用新鲜牛奶经超高温瞬间灭菌或二次灭菌,经无菌灌装,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并配有吸管,常温下保质期达到30天以上的纯鲜牛奶及各种调味乳、营养强化乳。 3、 学生饮用奶可根据中、小学校的不同学生年龄段,净含量为250克或200克。 第六条 学生饮用奶的生产、检验应严格按GB5408.2-1999《灭菌乳》规定执行。企业在执行本标准的基础上生产的营养强化乳,要按程序制定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七条 学生饮用奶标志由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小组统一制定,由国学“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方有权使用,标有学生奶标志的产品不得上市流通。 第八条 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按保本微利并低于当地市场同类同质产品价格的原则核定。学生饮用奶的销售价格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及配送费用测算,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任何单位不得在核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收取其它费用。 第九条 昆明市“学生饮用奶计划”组织管理机构 1、 根据国家有关学生饮用奶要严格管理的要求,成立由昆明市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组,负责“学生饮用奶计划”工作的推动、计划审批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2、 昆明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日常工作,并经常与有关部门和生产供应企业、学校、社区研究学生饮用奶推广工作,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协调组和市政府反映情况,推动工作。 第十条 昆明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级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1、 组织和协调学生饮用奶试点、推广工作。 2、 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学生饮用奶的管理、监督规则,确保“学生饮用奶计划”健康、稳定发展。 3、 负责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审批前各种材料的准备。 4、 负责超草学生饮用奶的有关文件,给学生饮用奶协调组提出工作建议,经常向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5、 组织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学生饮用奶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区、市)在政府领导下,也要成立相应的“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机构或指定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学生饮用奶的管理工作。各县(区、市)成立的管理机构或指定的相应机构、拟定的管理职责、各学校与昆明市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或经昆明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组备案同意的与昆明市外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均需报昆明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昆明市“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1、 昆明市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企业生产、学校落实、学生自愿”和“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做好昆明市学生饮用奶管理工作。 2、 昆明市“学生饮用奶计划”遵循“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的工作方针,将“学生饮用奶计划”作为经济发展、民族强盛、增强综合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 3、 为保证学生饮用奶的质量和确保安全,凡经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小能办公室批准的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产品进入昆明市所属学校,须向卫生和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审查后报昆明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组备案并签订责任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方可进入。 第十三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实行资格审批制度,由有生产学生饮用奶意向并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由昆明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组按“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择优选定,并按程序逐级上报,通过专家审查评估,由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方能取得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和准予使用中国学生饮用奶标志。 第十四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有稳定、优质的鲜奶原料基地,奶牛饲养达到规范化要求,卫生防疫体系健全,采用可避免牛奶二次污染的机器挤奶,牛奶贮存、运输达到规范要求,所产牛奶全面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2、 有生产学生饮用奶所必须的先进生产设备和条件,日处理鲜奶50吨以上。 3、 有素质良好的技术、管理和检验、化验人员,有符合要求的化验室,检验、化验设备和仪器。 4、 有健全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 有完善的配送体系。 6、 符合国家《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乳品厂卫生规范》,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奶牛饲养、牛奶加工及配送人员均应定期进行体检,患传染病人员严禁从事学生饮用奶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饮用奶生产和供应企业一经确定,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外,还要严格执行《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云南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和本办法,主动接受学生饮用奶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验机构对学生饮用奶的执法监督。 第十六条 为确保学生饮用奶质量,要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凡被批准为生产学生饮用奶的企业向昆明市所属中、小学供应学生奶要向昆明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组办公室交纳5万元质量保证金。如企业停止生产和供应学生饮用奶,保证金退还企业。一旦发现质量问题要追查原因,产生的经济损失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触犯法律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学生饮用奶供应学校的要求 1、 学校要把组织学生饮用奶作为对学生营养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教育学生了解牛奶常识和牛奶的营养成分、饮奶方法和卫生常识,根据学校和学生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饮奶时间。 2、 组成配送发放体系,直接接触牛奶的配送人员要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体检证,确保学生饮用奶卫生、安全。 3、 学校要及时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生产企业反映学生和学生家长对学生饮用奶的意见和要求,也可直接向学生饮用奶管理部门反映情况,不断完善对学生饮用奶的管理工作。 4、 学生饮用学生奶采取积极引寻、自愿消费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生饮用奶的监督 1、 “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的重点是确保进入学校牛奶的卫生、质量、价格等符合要求,因此要建立健全卫生质量保证体系和各种监督制度。 2、 昆明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组办公室负责学生饮用奶监督的统一协调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卫生执法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质量执法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执法监督,其它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调一致。 3、 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鲜牛奶收购标准,严把原料奶质量。对生产的产品建立质量档案,并对每批产品进行保温试验,留样封存,以备查验。 4、 学校要定期提供学生饮用奶质量等各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产即上报。 5、 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加工学生饮用奶,盗用学生奶标志并在学校推销或上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6、 对私自引进未经昆明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组备案同意进入的产品的学校,除责令立即停止继续引入该产品外,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教育。 7、 设立质量举报箱和质量投诉热线电话。 第十九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对学生饮用奶要积极向保险部门办理产品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云南省规定的条款有违背,以国家或云南省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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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NETsong 来源:昆明市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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