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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乳业动态
日期:2004.09.15 今日/总浏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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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国务院2004年工作要点》把“完善农产品检验检测、安全监测和质量认证体系”作为“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增产”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了议事日程。应该说,什么是农产品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测,大家都很熟悉,但什么是农产品质量认证,我们大多数从事农业工作的同志还比较陌生。因为这是一项比较新的探索性工作,就是我们从事农产品认证工作的同志也很难系统地阐述清楚。今天我借卫星网络培训班这个机会,向大家介绍一下自己对认证,特别是农产品认证的初浅认识,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认证的概念、由来和作用
(一)认证的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的定义,认证是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以上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
方面理解:
1、认证的主体是认证机构。认证机构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合格评定活动的单位。认证机构属于第三方的性质。它和第一方(供方)、第二方(需方)都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和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2、论证对象是产品或服务以及提供产品或服务管理体系。
3、认论证的依据是标准、技术法规和规范。
4、认论证的方法包括对产品质量的抽样检验和对企业质量体系的检查和评定。
5、认论证的合格表示方式是分颁发“论证证书”和“论证标志”。
6、认论证的目的是保证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特定的要求。
(二)论证的类别
1、按照论证所依据标准性质,可分为强制论证和自愿性认证。强制性认证是为了贯彻强制性标准而采取的政府管理行为,故也称之为强制性管理下的产品认证,因此,它的程序和自愿性认证基本相似了,但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强制性和自愿性论证的特点比较
项目 强制性认证 自愿性认证
认证对象 主要是涉及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产品 非安全性产品或已达到政府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
认证依据 政府统一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政府推荐性标准,国际组织标准、企业标准等
证明方式 国家统一发布的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制约作用 未取得认证合格,未在产品上带有统一的认证标志,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 未取得认证,仍可销售、进口和使用。但可能受到市场制约
2、按照论证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论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论证机构确认并颁发论证证书和论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上简称体系认证)是指经论证机构确认并颁发体系认证证书,证明某一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质量保证标准要求的活动。
产品论证与体系认证的特点比较
项目 产品论证 体系认证
论证对象 特定产品 供方的质量管理体系
评定依据(获准论证的基本条件) 1、产品质量符合指定的标准要求 1、质量管理体系满足申请的
2、质量管理体系满足指定的质量 质量保证模式标准
保证标准要求及特定的产品补充要求 要求和必要的补充要求
3、论证依据应该经论证机构认可 2、保证模式由申请企业选定
论证证明方式 产品论证证书,论证标志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证书
证明的使用 论证标志能用于产品及其包装上 论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用于宣传
资料,但不能用于产品或包装上
认证的性质 既有自愿性认证,也有强制性认证 一般属于自愿性论证
(三)论证的由来与发展
论证主要来自买方对产品质量放心的客观需要。在科学技术尚不发达,产品比较简单,又无统一的产品标准的手工业生产时代,买方一般习惯于以制造者“产品合格声明”,作为购物指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的结构和性能日趋复杂,产品生产的标准化程度越来越高。此时,仅靠买方的有限知识和测试条件,很难亲自判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而产品的生产者为了推销其产品,总是以各种形式声明和宣传其产品何等优良和符合某项先进标准。在这种“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情况下,经验告诉消费者,卖方的自我宣传往往有水分,不可全信,于是,供方合格声明的作用逐渐下降,卖方为了证实自己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买方为了在鱼龙混杂的市场中挑选信得过的产品;社会亦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呼声,就在这种有客观需要的历史条件下,由第三方来证实产品质量的质量认证制度应运而生。
十九世纪下半叶,标志着当代工业革命的蒸汽机、柴油机、汽油机和电的发明,并伴随着工业标准化的诞生,形成了当代工业化大生产,使当代市场经济逐渐发育和日臻完善。但随之带来的锅炉爆炸和电器失火等大量恶性灾害的发生,使民众意识到,无论是产品提供方的自我评价,还是产品接收方的验收评价,由于自身的弱点和缺憾均变得不可靠。民众强烈呼吁,由独立于产销双方之外,不受产销双方经济利益所支配的第三方,用公正、科学的方法对市场上流通的商品,特别是涉及安全、健康的商品进行评价、监督,以正确指导公众购买,保证公众利益。生产技术先进、产品质量较好的供货商,也希望通过第三方的公正评价,体现其产品的质量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获得应有的商业利润。解决这一难题有两条路,一是等待政府立法、定规矩、建立机构开展评价活动;二是由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建机构,先开展起来,政府立法之后再规范。多数工业化国家走的是第二条路。因此,第三方认证首先是民间为适应市场需求而自发产生的。例如,美国的UL(保险商实验室)和法国技术监督协会就是在这种形势下诞生的。
1903年,英国首先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英国铁轨进行认证并授予风筝标志,开创了国家认证制的先河,并开始了在政府领导下开展认证工作的规范性活动。认证工作从单纯民间活动,成为政府和民间共存,从而政府在规范市场的行为中拿起了第三方认证的武器。由于政府通过立法而开展认证,因而形成了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两大部分。
我国的认证工作起步较晚,1981年4月我国开始认证试点工作,建立了第一个认证机构一一中国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1984年—1990年期间,先后成立了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中国卫星地面站接收设备质量保证能力认证委员会、中国水泥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中国汽车用安全玻璃认证委员会、中国橡胶避孕套质量认证委员会等。1991年以后,我国颁布了有关认证的法规,成立了统一监督管理的国家主管机构。
在政府开展认证活动的一个世纪里;认证活动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二战”之前,一些工业化国家建立起以本国法规标准为依据的国家认证制,仅对在本国市场上流通的本国产品实施认证制度。第二阶段是“二战”之后至上世纪70年代,开始了本国认证制度对外开放,国与国之间认证制度的双边、多边认可,进而发展到以区域标准为依据的区域认证(例如以欧盟标准为依据的电器产品、汽车等认证)。第三阶段是上世纪80年代之后,开始在几类产品上试行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的国际认证制。例如,为统一各国认证制度并走向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的国际认证制,国际标准化组织(1SO)和国际电工组织颁布了认证有关国际指南近30个,并成立了合格评定委员会(1SO/CASCO)。
由于质量认证既可能促进国际贸易,也可能成为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例如各国采用的认证制度之间有差异,认证证书得不到相互承认,有些国家便以此作为抵制对方的技术壁垒。为此《贸易技术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for trade简称TBT)1993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认证作了一些规定,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统一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包括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认证、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和检查机构的认可。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试验和检验程序,合格的评价、鉴定和保证程序,注册、认可以及批准程序。
2、关于技术条例和标准的基本规定。包括:技术条例和标准不应形成贸易壁垒,采用国际标准、透明原则、非歧视原则。
3、关于合格评定程序的基本规定。包括:确保符合国际指南;不建立特殊的进出口产品合格说不定程序;产品评定收费标准内外统一;早期通报说不定程序技术内容;向各缔约国及时提供合格评定程序;中央政府机构对其他缔约国合格评定的承认等。
4、其它规定。如各缔约国设立询问处,能回答和提供资料;设立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等。
总之,认证来源于市场经济贸易活动和政府法规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以及标准化水平的提高,现代认证已经发展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个复杂的技术—经济体系,认证本身已经形成一个新的产业。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力口快,认证活动越来越多的由国家认证制走向国际认证制。
(四)认证的作用
经济学中有一个被公认的重要理论,即由获得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三位美国经济学家提出的信息不对称理论。这个理论认为,在商品交易中,当卖方掌握的产品质量信息比买方多时,低质量的产品将驱逐高质量的产品,从而使市场上的产品质量持续下降。原因是,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绝大部分消费者不了解产品信息,不能准确识别产品质量和价格差异,使得低成本的劣质产品比高成本的优质产品更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高质量产品的销售者为了保住自己的市场,愿意向消费者发出某些信号,以表明自己产品的质量,使消费者放心购买和使用。消费者也希望获得真实的信息,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信息不对称理论主张建立信息显示机制,促使卖方将产品信息传递给买方。质量认证与该理论主张建立的信号显示机制不谋而合,可为买卖双方搭建信息传递的桥梁,从而促进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概括的讲,质量认证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以下积极作用:
1、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给供方带来更多的利润;
2、指导需方选择自己放心的供方单位和产品;
3、促进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4、增强企业和产品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5、减少社会重复检查检测费用;
6、有利于保护使用者和环境的安全。
一、产品认证在农业领域的运用
(一)产品认证在农业领域的运用及发展
认证在农业生产中运用是从开展有机农业及有机农产品认证开始的,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二战”之后至20世纪70年代初,一些追求有机农业生产方式的农场主自发组合形成区域性的社团组织或协会等民间团体,自行制订规则或标准指导有机农业生产,并相应产生一些专业民间认证机构,对自愿接受认证的农场进行评审,认定其生产方式是否符合有机农业生产方式的要求,并对来源于有机农业的农产品进行标识。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后期,随着一批洲际性和区域性有机农业组织的建立,特别是1972年有机农业运动国际联盟(1FOAM)的建立,国际性的民间组织开始制定世界范围的非政府性“有机农业基本标准”,民间认证机构跨国跨区域开展有机农产品认证。这一阶段还出现了其它一些农业特别栽培方式的农产品认证,如日、韩国家的减农药、减肥料栽培农产品认证等。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欧、美、日、澳等政府纷纷对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立法、制定标准、设立政府监管机构,规范有机农业生产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及标签标识。同期,我国也先后开展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工作。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在我国的兴起与发展
我国绿色食品认证是20世纪90年代初,农业部为顺应“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要求和国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而开展的一项农产品认证工作,采取的是“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即政府统一制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建立专门的机构,实行质量认证与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相结合的自愿性认证制度。有机食品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能够因地制宜地发挥部分地区生态环境良好、人力资源充足的劳动密集型农业的优势和针对国外部分特别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而开展起来的“洋认证”,采用的是纯市场运作方式,即由社会中介性质的各家认证机构,借鉴国外一些认证机构的标准和规范,进行经营性认证,具有典型的民间行为特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为适应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需要和完成“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目标,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一项重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2001年部分省、市农业部门开始试验性的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相关工作,2002年国家政府部门开始制定统一的法规和标准,2003年,经中编办批准成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并经国家认监委核准,负责全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这项工作是采用行政性运作模式、实行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公益性认证制度。
目前,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各有特色,相互补充,在我国形成了“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农产品认证发展格局。
三、我国‘三品’认证的主要特点及发展状况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构成了我国农产品认证的基本框架,以无公害农产品为广泛基础,以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为精品代表,三者相辅相成,相互包容。正确理解三者的概念、内涵和相互关系,对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推动生产,引导消费,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基本概念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是由认证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按照科学、公正的评定程序,对农产品质量及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合格评定的活动。
目前,在我国开展的农产品认证主要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食品认证三大类别。
无公害农产品是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品的食用农产品。
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食品。
有机食品是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标准生产出来的,经过有资质的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颁发证书的一切农产品。国外一般以“有机产品”(Organic
Products)称谓,其中包括有机农产品、有机禽产品、有机水产品、有机纺织品等。
(二)主要特点
由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生的背景、追求的目标和发展的过程不同,形成了各自典型的特征。
1、 目标定位
无公害农产品:规范农业生产,保障基本安全,满足大众消费;
绿色食品 :提高生产水平,满足更高需求、增强市场竞争力;
有机食品:保持良好生态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2、产品质量水平
无公害农产品:中国普通农产品质量水平,依据标准等同于国内普通食品标准;
绿色食品:达到发达国家普通食品质量水平,其标准参照国外先进标准制定,通常高于国内同类标准的水平。
有机食品:达到生产国或销售国普通农产品质量水平。强调生产过程对自然生态友好,不以检测指标高低衡量。
3、生产方式
无公害农产品:科学应用现代常规农业技术,从选择环境质量良好的农田入手,通过在生产过程中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和规范,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体系。
绿色食品:将优良的传统农业技术与现代常规农业技术结合。从选择、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入手,通过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执行特定的生产操作规程,减少化学投入品的使用,并实施“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
有机食品:采用有机农业生产方式,即在认证机构监督下,建立一种完全不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化肥、农药、生产调节剂和饲料添加剂的农业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
4、认证方法
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依据标准,强调从土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检查检测并重,注重产品质量。
有机食品:实行检查员制度。国外通常只进行检查;国内一般以检查为主,检测为辅,注重生产方式。
5、运行方式
无公害农产品
——行政性运作,公益性认证;
——认证标志、程序、产品目录等由政府统一发布;
——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
绿色食品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质量认证与商标转让相结合;
有机食品
—社会化的经营性认证行为;
—因地制宜、市场运作。
6、法规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
一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令第12号《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第231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部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第264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
绿色食品
——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证明商标注册、管理条文。
有机食品
欧盟2092/91条例,美国联邦“有机产品生产法”, 日本农林产品品质规范(JAS法)等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有机农产品法规。我国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正在制订之中。
7、采用标准
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GD)和农业行业标准(NYS000),其中产品标准、环境标准和生产资料使用准则为强制性标准,生产操作规程为推荐性标准。
绿色食品:农业行业标准(NY/T),为推荐性标准。
有机食品: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1FOAM)的基本标准为代表的民间组织标准与各国政府推荐性标准并存。我国的“有机产品标准”正在制订之中。
(三)相互关系
1、无公害农产品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都是经质量认证的安全
2、无公害农产品是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发展的基础,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是在无公害农产品基础上的进一步提高。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都注重生产过程的管理,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侧重对影响产品质量因素的控制,有机食品侧重对影响环境质量和生物自然属性的因素的控制。
(四)发展状况
1、认证体系主体框架基本建立
无公害农产品:农业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下设三个行业分中心,各省明确承办机构64个;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培训检查员328名,委托环境检测机构115个,委托产品检测机构83个,聘请评审专家80名。
绿色食品: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直接委托省、地级承办机构42个,省级委托地市级管理机构180个,县级管理机构840个,培训检查员2369人,委托环境检测机构59个,产品检测机构20家,聘请标准专家40人、评审专家50人、咨询专家439人。
有机食品: 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设立分支机构38个,培训检查员78人,聘请技术专家32人。
2、认证产品迅速增加
无公害农产品:截至2003年底,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2071个,产地认定7758个,地方产品认证7119个,顺利完成了四省的统一转换,另有6个省的转换工作正在进行,基本形成了全国一盘棋。
绿色食品:截至2003年底,全国绿色食品企业总数达到2047冢,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产品总数达到4030个,产品实物总量3260万吨,其中加工产品占70%,初级农产品占30%。
有机食品:截至2003年底,认证有机食品企业102家,产品231个,实物总量13.5万吨,以初级农产品为主。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对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产品认证工作,对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市场行为,指导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
1、从被动管理向积极预防提升。
2、从产品检测向全程管理过渡。
3、从终端监管向源头追溯转变。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是促进农产品消费的重要条件
1、实现生产和消费的连接与互动。
2、实现产地与市场的挂钩与管理。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1、农产品认质量安全证促进了标准化生产,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了技术支撑。
2、农业产业化为农产品认证提供了组织保证。
3、组织化与标准化相互促进,提升了农业产业化水平。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是实施农业品牌战略的重要措施
1、打造品牌的基础是建立可靠的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2、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将质量可靠的农产品以可识别的品牌形象推向市场。
3、质量可靠的品牌必将越来越多的成为广大消费者认可的知名品牌。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是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有力手段
1、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认证符合国际先进的质量安全管理理念。
2、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建立有利于克服国际农产品贸易领域的技术壁垒。
3、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企业积极采用先进标准。
五、结合农业生产实际,正确处理好 “三品’的发展关系
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和供应”。贯彻落实好中央1号文件这一精神的关键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发展关系。
(一) 顺应形势 把握重点
鉴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状况以及实现“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既定目标的要求,无论是从政府管理公共事务、保证公众安全的职责出发,还是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抓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普遍性出发,应该说,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是目前农产品认证工作的主攻方向和最为紧迫的任务,也是需要着力解决的主要矛盾。今后,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了保障,生产者和消费者可能更多地追求优质、营养和环保,绿色食品可能成为继无公害农产品之后的主要认证产品。有机食品由于我国耕地资源问题,只会是少数产品。因此,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应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为主体,以绿色食品认证为先导,以有机食品认证为补充。
(二) 因地制宜 突出特色
我国幅员辽阔,农业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组织化程度有很大差异。虽然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是当前抓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有普遍性的工作,但对部分适宜和已经具备发展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的地区和企业,不能忽略自身的特殊性,应根据本地区条件和市场的需求状况,积极选择有所侧重,突出特色,扩大影响。一般来说,立足国内市场的大宗农产品及组织化程度不高的生产单位,适宜开发无公害农产品;面向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农产品及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生产单位,适宜开发绿色食品;针对国外市场,并有一定的有机食品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适宜开发有机食品。总之,在选择认证产品的种类时,应在弄清“三品”特点的基础上,根据本地资源条件和生产水平,结合市场需求状况,准确定位,予以选定。
(三)抓住机遇 打造品牌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最直接的作用;就是通过第三方的信誉保证,促进产地与市场、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连接和互动,为生产者树立品牌,帮消费者建立信心。因此,在开发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时,一定要有品牌意识,应注意赋予产品有利于产权保护的名称和商标,建立有利于不断提升品牌的标准化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各地区及企业应积极把握当前国家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的时机,将质量认证与创立和提升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地方品牌相结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农产品优质优价,使农业发展进入用品牌吸引消费、以消费引导生产、靠市场需求拉动产品供给的良性发展轨道,从根本上解决农业“三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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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NETsong
来源: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罗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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