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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源县乳牛死亡风险补偿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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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法律法规
日期:2004.09.03 今日/总浏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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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降低奶农饲养乳牛风险,确保乳牛在饲养过程中发生意外死亡后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让奶农有能力尽快恢复生产,推进洱源县乳业基地的稳步健康发展,根据《洱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乳业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洱源县乳牛死亡风险补偿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牛是指洱源县境内奶农饲养的年龄在0.5—9岁之间,优质、健康、繁育正常的乳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乳牛死亡风险补偿是指参保乳牛在饲养过程中意外死亡后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增强奶农饲养乳牛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乳牛死亡风险补偿统一使用洱源县畜牧事业局印制的《洱源县乳牛死亡风险补偿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合同书坚持以奶农饲养的乳牛为单位,一牛一合同,当年当户当头有效。 第二章 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申请参加乳牛死亡风险补偿的乳牛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进行了乳牛登记,并具有完整的资料档案; (三)定期开展计划免疫,防疫记录完整清晰。 第六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参加乳牛死亡风险补偿的乳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风险补偿: (一)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 (二)因疾病造成死亡。 第七条 参保乳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风险补偿范围,乳牛死亡后不予补偿,并不退回风险金: (一)畜主的故意行为造成乳牛死亡; (二)乳牛在风险补偿期内出售; (三)重大疫病流行(含同群畜扑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逆因素引起的乳牛死亡; (四)其它不属于风险责任补偿范围的。 第三章 风险金收取及补偿办法 第八条 风险金的收取。参加乳牛死亡风险补偿的乳牛的具体价格由畜龄、奶产量及体型外貌综合评估确定,风险金按乳牛估价的6‰计算,由畜主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风险补偿合同期为壹年,到期后须重新办理。 第九条 参保乳牛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死亡,畜主须及时通知承包部门到现场验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如疾病死亡,须提供医治人员诊疗许可证复印件、处方等以及治疗过程中相关材料; (二)如意外死亡,须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承保部门接畜主报告乳牛死亡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验证,作出定损意见。对符合补偿条件的,风险补偿金在乳牛死亡后十五日内补偿到畜主手内。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按乳牛价值70%进行补偿,最高补偿金额为捌仟元。 第四章 风险补偿运作程序 第十二条 乳牛死亡风险补偿运作程序: (一)开展乳牛登记,建立乳牛档案。对全县乳牛进行登记,建立乳牛资料信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户主地址、乳牛编号、乳牛基本信息、育种记录、繁殖记录、生产记录和防疫记录等。 (二)签订合同书。根据乳牛档案,在自愿的前提下,与适保乳牛畜主签订《洱源县乳牛死亡风险补偿合同书》,并收取风险金。实行一年一保,当年当户当头有效。 (三)兽医保健服务。对参保乳牛实行定期免疫、驱虫以及疫病监测;逐步实施牛奶卫生和乳牛健康证管理。 (四)疾病诊疗。参保乳牛在风险补偿期内发生疾病时,畜主须通知承保部门当地指定服务点的兽医人员进行诊疗,医疗费用由畜主自行负责。严格实行乳牛疾病上报制、疾病治疗处方制和疑难重症会诊制,加强医疗管理和医疗收费管理,提高医疗效果,降低医药成本,切实减轻奶农负担。 (五)定损核赔。参保乳牛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死亡,畜主须及时通知承保部门,并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承保部门接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作出定损意见。 (六)赔付补偿金。对符合补偿条件的,根据合同书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赔付。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成立乳牛死亡风险补偿实施领导组,负责实施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 乳牛死亡风险补偿制度由洱源县畜牧事业局组成实施组具体实施。各镇(乡)、村委会对辖区内乳牛死亡风险补偿制度的实施须切实加强领导,并负责宣传发动工作。 第十五条 实施乳牛死亡风险补偿的部门在运作中,要与县镇(乡)两级政府乳业基地建设发展的机构加强协作,加强乳牛死亡风险补偿制度的组织宣传发动工作,正确引导奶农参保,增强奶农饲养乳牛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全县乳业基地建设的稳步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承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为奶农办理乳牛死亡风险补偿业务,并对参保乳牛实施程序免疫、科学饲养管理、兽医保健和重大疑难疾病会诊治疗等综合配套服务;并及时向发生乳牛死亡的奶农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风险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乳牛死亡风险补偿金从奶农交纳专户储存的风险金中支付。风险金结余滚存发展,超支向农行借贷支付,年终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洱源县畜牧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即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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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NETsong 来源:大理农业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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